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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门窗型材、门窗五金配辅件产品行业备案管理办法
2012-06-28 11:02:17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规范本市建筑门窗型材、门窗五金配辅件产品的市场秩序,引导建立企业扬优治劣的诚信机制,确保本市建设工程安全和产品质量。根据本市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及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经研究对进入本市建设工程用的建筑门窗型材、门窗五金配辅件产品实施建筑门窗型材、门窗五金配辅件产品行业备案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向本市建设工程提供建筑门窗型材、门窗五金配辅件产品的生产企业。

    三、备案的建筑门窗型材、门窗五金配辅件产品应取得国家生产许可证(指对实行国家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四、凡向本市建设工程提供建筑门窗型材、门窗五金配辅件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取得《上海市建筑门窗型材、门窗五金配辅件产品行业备案证》(以下简称《备案证》)及《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建筑门窗型材、门窗五金配辅件质量诚信手册》(以下简称《诚信手册》)。未按规定取得《备案证》及《诚信手册》的建筑门窗型材、门窗五金配辅件产品,不能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销售和使用者均将其行为记录在诚信数据库中,作为诚信评价的主要依据。

     五、建筑门窗生产企业在采购建筑门窗型材、门窗五金配辅件时,应按要求对产品《备案证》及《诚信手册》进行验证。

    六、建筑门窗型材、门窗五金配辅件备案由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五金门窗协会)负责管理实施。

 

第二章  备案证的申领与发布

    七、备案要求。向本市建设工程提供建筑门窗型材、门窗五金配辅件产品,均应符合《上海市建筑门窗型材、门窗五金配辅件产品行业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取得《备案证》。

    八、备案申请。申请人向市五金门窗协会提出申请,填写《上海市建筑门窗型材、门窗五金配辅件产品行业备案申请表》(可从协会网站www.shwjmc.com下载),并提交相应的材料。

    九、备案核查。由市五金门窗协会组织人员受理和现场核查,核查资料提交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

    十、登记发布。由市五金协会向符合要求的企业颁发《备案证》,并在协会会刊和网站上发布。

    

第三章  获证后的监督管理

   十一、《备案证》有效期为二年。持证人应按规定使用《备案证》。

   十二、列入门窗型材、门窗五金配辅件备案管理企业,获证后应主动接受行业监督管理,包括产品抽样检查、工厂现场检查和市、区安质监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专项检查或质量大检查。    

十三、获《备案证》的企业在向本市建设工程提供产品时,应主动提交门窗型材、门窗五金配辅件质保书,如违反相关规定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市五金门窗协会将暂停其《备案证》的使用,整改合格后再恢复。

十四、有不合格质量情况时,将暂缓《备案证》换证或撤销《备案证》。

     (一)有下列情况时,暂缓《备案证》换证:

        1、质量抽检不合格整改期间;

        2、质量行为不合格整改期间;

        3、报表资料不全。

     (二)有下列情况时,撤销《备案证》:

   1、年度抽检出现两次(含两次)以上产品质量抽检不合格的;

      2、年度诚信考核不合格企业;

    3、涂改、伪造、出借《备案证》;

    4、提供无《备案证》产品;

    5、因产品质量引发工程质量事故;

    6、不配合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的;

    7、有其它严重违规行为的。

十五、在《备案证》有效期届满2个月前,《备案证》持证企业应向市五金门窗协会提出换证申请。

十六、本管理办法由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十七、本办法自二○一二年十月一日起开始实施。

 

 

                                           

 

 

 

 

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

                                                 2012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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