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根据市安质监总站《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周转材料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09]第026号)和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上海市建设工程钢管、扣件周转材料行业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沪建五金[2009]第002号)文件要求,现对即将期满二年的已获上海市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周转材料行业备案证(以下简称《备案证》)的企业进行换证。换证工作由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所属建筑模板、脚手架、建设工程钢设备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具体实施。有关通知如下:
一、换证对象和范围
(一)已取得本市《备案证》的钢管、扣件生产企业、租赁企业、施工企业(脚手架搭设)。
(二)在2009年6月至2009年9月期间取得《备案证》的企业。
二、换证条件
(一)《备案证》有效期内须提供租赁产品年更新率(钢管不低
于5%;扣件不低于15%)及已更新扣件非标准五金配件的相关资料。
(二)在《备案证》有效期内无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本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处的不合格记录。
(三)在《备案证》有效期内所供应的租赁产品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四)已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并执行。
(五)企业从事质量管理人员已通过培训持证上岗。
三、换证材料
(一)换证申请表。
(二)企业通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和复印件。
(三)有效的《税务登记证》和复印件。
(四)提供《备案证》有效期内在工地现场和企业产品堆场中抽检的一次产品备案检验报告。
(五)出具《备案证》有效期内新购产品与维修产品的资料:
1、《租赁任务统计表》(附表1)
2、《新购产品统计表》(钢管:附表2,扣件:附表3)
3、相应的发票、产品质保书、检测报告、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4、《扣件五金配件采购情况统计表》(附表4)
5、扣件维修(或更换非标准五金配件)中符合现行扣件标准T型螺栓、螺母、和垫圈的采购数量和相关的产品质保书等证明资料。
(六)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培训后二人以上的上岗证书。
四、换证程序
(一)“专业委员会”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进行审查,于10个工作日内安排现场核查,同时对申报企业的堆场进行产品抽查。
(二)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1、凡符合本通知第二条5项规定和第三条7项要求的,并备案抽检一次产品检测合格的企业准予换证。
2、凡未全部达到本通知第三条规定或被上海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产品备案抽检中一次不合格的企业暂缓换证。
3、凡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5项条件的企业不予换证。
五、换证整改工作
(一)对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专业委员会”则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材料整改后于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查。
(二)暂缓换证的企业应迅速组织整改,三个月后向“专业委员会”提出整改复查申请。经复查后全部符合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企业准予换证。
(三)整改后复查仍未全部符合本通知第三条规定或未达到要求的企业不予换证。
六、换证时间与公告
请需要换证的企业按本通知要求,于2011年7月20日至2011年9月30日向“专业委员会”提出换证申请。
(一)对符合换证条件的企业,将于2011年12月底前发放新《备案证》,企业名单在《建筑时报》中予以公告。已申请办理换证的企业原《备案证》有效期延至2011年12月31日止。
(二)对到期换证审查不合格或到期不申请换证的企业,行业协会将公告其原《备案证》失效,并报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三)到期不予换证或到期不申请换证的企业,一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备案证》申请。
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换证接待时间:上午9∶00~11∶30
下午1∶00~3∶00
联系地址: 大统路938弄7号803室(近中华新路)
联系电话:56551286、56557067
抄送:市安质监总站、各区县、专业监督站、外省市沪办建管处、
各管理大口单位